《民法典》之肖像权的使用与保护
《民法典》之肖像权的使用与保护
《民法典》中人格权一编中第四章规定了肖像权,这一章是新增规定,在《民法典》之前只在《民法通则》中有一条关于肖像权的规定。显然随着我们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已经不能满足当下的司法需求,以及大家对于肖像权保护的需求。
首先,肖像权是自然人才享有的,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比如画像、照片、视频、雕塑等。
肖像的使用或者公开一般情况下一定要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肖像权作品权利人若要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公开的也要经过肖像权人同意。也就是说,如果A未经B同意就把B的照片公开发在朋友圈,那么A侵犯了B的肖像权。如果画家或者摄影师A制作了一幅B的画像或照片,如果A想要把画像或照片展览或者发行,也要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之前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还有一种情况,比较常见的A未经B同意使用B的照片作为微信头像的,也是侵犯了B的肖像权。
其次,肖像权中专门将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作了规定。其中对没有约定使用期限或者对使用期限约定不明确的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解除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这是对于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规定了法定的任意解除权。另外,对于约定了明确期限的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如果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这也是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区别与合同编其他合同的特点之一。
再次,《民法典》在肖像权中新增了对姓名许可使用以及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条款。笔者认为这是适应了社会发展情况的更新。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涌现出一批以声音或者声音相关作为商品或合同标的的情况,这样的规定能够更好的保护声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大家比较常见的名人声音的导航系统;声音提示音、声音闹钟这类的,还有就是如果有人偷偷录制了你说的话,然后公开,这样也是侵犯了你声音的权利,《民法典》将其编制在肖像权一章中。作为一名律师,以前接到过这样的咨询“有人偷录了我说的话,然后在朋友圈或者其他社交媒体公开了,是否违法?”现在我可以明确的告诉你,这样是违法的,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
责任承担方式:出现了以上侵害肖像权等权利的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具体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请参考人格权的一般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合理范围内对肖像权的使用和公开是合法的,比如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的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个人学习、艺术赏析、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等情况。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